律匠威廉
离婚官司中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2024-07-01 85 0
在离婚案件中,必须要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才能达到离婚目的。而证据也并不一定是越多越好,精简而又重点突出的证据才是好证据。结合《民法典》107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我总结了以下证据类型,以兹日后办案参考。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如果找到一方存在重婚的证据,就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凡可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的证据均可,这个有很多和重婚的证据有所重合,区别只在于达到同居的证明标准即可,不要求夫妻名义。在过错方使用过的电脑、邮箱、手机中的蛛丝马迹。如微博、朋友圈中同行旅游的机票酒店信息。朋友圈中的情侣装照片等。再比如行车记录仪等。多体现为证人证言,对于当事人遗弃子女或生病的配偶、需要赡养的老人等情形,最了解情况的莫不是帮助当事人照顾这些人的家人或朋友,只要是了解情况的人,都可以写出证人证言证明相关情况。再如,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自己的扶养费,而另一方拒绝的微信或短信记录等。最基本的证据是证人证言,比较有力的是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和录音等。此外还有买酒记录及空酒瓶图片,赌场出入记录的拍照等。虽说《民法典》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才属于感情破裂,但是即便不足两年,分居也是感情破裂的重要辅证。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分居是有前提的,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如果单纯是因为工作、出差、留学等暂时性的分居,并不构成感情破裂。所以在调取分居证据时,不能只单纯调取分居的材料,最好还要有感情不和的证据。即重点在于体现感情不和,不仅仅在于分居。举例:1.分居协议;2.各自的居住证明;3.一些可以辅助证明的证据:如了解情况的人书写的证人证言,双方微信、短信的交流记录,定期探视子女,不同的快递地址等。 Willi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