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基本功能
- 定金的基本功能是担保,而这种担保功能是通过惩罚性规则,即定金罚则实现的。与其他担保制度相比,惩罚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
- 定金之功能不仅在于订约确认,更在于明确最低损害补偿标准。
何为定金罚则
简单来说,就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以没收定金,支付一方无权要求返还;
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
定金罚则的法定上限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的简单分类
除违约定金外,实践中还存在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等定金形式。
其中,解约定金的特殊性在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丧失定金为代价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则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来解除合同。
成约定金,即以支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可能涉及的核心规则在于,尽管当事人没有交付定金,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则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以交付定金作为将来订立合同的担保。立约定金在性质上实际是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是立约定金,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一个预约合同,而立约定金就是该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作为一种缔约担保方式,如果一方存在违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如何识别定金
有明确约定的“定金”字样表述的,依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则需根据双方当事人沟通情况和交易情况,考察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没有采用“定金”字样,但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的,也可以认定为定金。
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不是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更不依赖于合同的履行程度,换言之,如果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依然可能适用定金法则。如果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需适用定金法则。本条结论非常依赖于个案判断,实践中争议较多,
定金抵作货款后还能否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记载,如果认定定金抵作价款后即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对于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在先、出卖人交付货物义务在后的买卖合同而言,定金基本上不具有任何约束出卖人的功能,这对买受人显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双方履行合同担保的本意。
从文义解释角度分析,《民法典》第587条亦采纳了司法解释的观点,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和解约定金的区别
定金罚则的适用通常是合同解除的后果,导致审判实践中对违约金与解约定金在某些具体情况下难以区分。
对于解约定金,定金本身就是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当事人以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此时适用的是约定解除规则;而违约金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令守约方不得不主张解除合同,此时适用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则。也就是说,在明确约定解约定金的情形下,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定金罚则,不需要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相反,在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并进而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在守约方。
(全文完)
文/威廉 深圳
标签: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