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自己是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2024-07-24 25 0

纸质媒介时代,作者的证明主要以创作手稿为依据,手稿真实记录作者的创作过程,且是孤本,难以复制。作品的发表依赖于纸质媒体,发表前通常需要编辑对书稿进行审阅,再据此在出版物添加署名,因此出版物上的署名是作者身份极其重要的证明。

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手稿不复存在,通过计算机文件难以判断作者。同时,很多非专职的作者得以通过网络自由发表作品,并以笔名形式出现,使得认定这些作品作者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权属

如果作品已经进行登记,并取得了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那么通常可以以此主张作品文字作品著作权。

二、未经登记的作品如何证明权属

实践中,最让人头痛的应当是发表于网络,尤其是版权保护相对较弱的社交平台。

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主流的判断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

简单来说就是:1.被告有没有接触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2.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是否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实践中,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的合法来源,法院一般会推定被告构成侵权。

这个我个人理解就是公开发表在先。

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没有公开发表,怎么办?

比如,张三写了一部小说,基于发表的需要向甲报社投稿,结果投稿半个月,没有回音,结果过了一个月,张三的小说被乙公司公开发表于其旗下的某网文平台。此时,至少张三至少需要提供创作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手稿、画稿等)的草稿、初稿以及最终完稿的作品,创作过程中与他人探讨交流作品的聊天记录,创作时查阅并记录的关联性笔记,以及其向甲报社投稿的经过等证据,证明其率先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如此才完成了自己的初步举证。

三、说明

整体而言,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有作品登记证书的,举证一般来说相对容易;

如果没有的,就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组合,以增强证据总体的证明力。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外,创作过程中的实物或电子底稿,创作思路说明,创作灵感来源说明、修改手稿、讨论记录;以及最终呈现的出版物、发表证明等,都可以作为可以参考的重要证据

(全文完)

文/威廉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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